【中国工商报】上海发布理财产品广告审查提示
近日,上海市工商局面向媒体单位、广告经营单位发出广告审查提示,要求各单位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产品广告宣传活动,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
据了解,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、《商业银行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制定了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》,于2012年1月1日实施。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在2012年6月28日发布了《上海银行业理财产品销售宣传用语规范》。在此基础上,上海市工商局以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为目标,发出了相关广告审查提示。
上海市工商局在广告审查提示中明确规定,商业银行为销售其理财产品发布的广告,应当真实、合法,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,语言和文字表述应当真实、准确和清晰。同时,该局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广告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注忠告语“理财非存款,产品有风险,投资须谨慎”。广告中宣传风险揭示内容的,应当与理财产品类型相对应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广告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内容的,应当以醒目文字提示客户“测算依据和方式见销售文件,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”。此外,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广告中引用统计数据、图标和资料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全面,并注明来源,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;宣传过往业绩的,应提示“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,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”。最后,广告审查提示要求银行理财产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,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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